2018年2月4日
法院判決政府向發(fā)生在2013年年初的利希爾(Lihir)驅(qū)逐事件中的43名受害人支付超過K800,000的賠償金,理由是警方侵犯了人權(quán)。 利希爾礦區(qū)地主協(xié)會(LihirMining Area Landowners Association)和其他114人于2013年9月提起訴訟要求賠償。 只有43名在法庭出示了證據(jù)的人獲得了索賠。他們將獲得K11,000到K39,000不等的賠償金。 國家法院判決政府向他們支付K814,500的賠償金和K71,676的利息。他們總共將獲得K886,176的賠償金。 他們來自利希爾的Zuen村,是在2013年2月至3月間警方驅(qū)逐行動的受害者,警方共出動了30人,其中大部分是科科波(Kokopo)機動分隊的成員。 他們起訴了政府、多個世襲部落土地地主和警察,理由是在自己生活的土地上遭到了襲擊。 索賠事項包括被毀的房屋、菜園和其他財產(chǎn)以及被襲擊,包括其中一些人遭到警方逮捕和拘留。 他們聲稱這次驅(qū)逐行動是由Masahet島Ton村Nielik部族的兩個人贊助的。 考慮到證據(jù)不足,大衛(wèi)·坎尼斯(David Cannings)法官將43名原告的索賠額下調(diào)了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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